首年缴费
¥9,530.00
2019-02-191696关注0赞
被保人 :30岁 男
侧重险种 : 重疾险,医疗险
推荐理由:重疾险重疾覆盖全面,小医疗补充社保报销的不足,可以抵扣大病医疗(健康尊享C+)的免赔额
保障项目 | 保额 | 说明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9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从而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如下保险 责任: (1) 如果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我们按如下公式向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其中,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提供的比例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如果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住院费用补偿(前述各项补偿以下均称为“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给付比例+20%)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 日内发生的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该次住院治疗在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按合同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数额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 | 100.00 | 如果因意外伤害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或者在等待期后非 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交通费用向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一百元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交通费用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 为限 |
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 36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身故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赔付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赔付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
高残保险金 | 300000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保险公司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赔付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赔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
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龄老人,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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